瀏覽次數:583 發布時間:2011-10-28
通過與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是申請綠卡的快捷途徑之一,與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得到綠卡的申請人,如果在移民面談時或持有結婚移民簽證(K簽證)進入美國時,結婚尚未滿兩年,只能得到兩年有效的臨時綠卡(也稱為有條件綠卡)。雖然在一般情況下,移民局很少主動取消申請人的臨時綠卡,但是申請人需在距臨時綠卡的批準日滿兩周年前90天內提交正式綠卡的申請,即I-751申請,目的是解除臨時綠卡的兩年有效期條件,獲得十年有效綠卡。
值得注意的是,如果在臨時綠卡兩年有效期到期之時,持有人沒有向移民局提交I-751申請,那么其合法身份將自動解除,申請者會面臨遞解出境的可能。如果由于特殊情況,申請人錯過了90天的申請時限,可以向移民局說明過期申請的合理理由,移民局會酌情對超時申請給予考慮。不過,過早于90天就提交I-751申請,就會產生適得其反的效果,移民局可能會因為您過早提交申請,而將申請材料退還給申請人。
一般來講,臨時綠卡轉正申請是同公民或者其綠卡配偶共同提出來的。如果申請人的未成年子女持有K-2簽證并與申請人一起獲得臨時綠卡,并在申請人入境后的90天內入境,那么,在I-751申請表的第五部分可以添加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和A號碼,一同提出轉正申請。相反,如果合資格的未成年子女的有條件綠卡身份是在其父母(申請人)獲得臨時綠卡90天后獲得的,或者其臨時綠卡身份的父母死亡,那么,此類未成年子女需要單獨提交I-751申請,從而完成臨時綠卡轉正。
雖然,通常情況下,申請者需要與其公民或綠卡配偶一起提交申請,但是有如下情況發生,申請人可以豁免共同申請的條件:
1、婚姻關系成立時,夫妻關系是誠意真實的,但是隨后配偶死亡。
2、婚姻關系成立時,夫妻關系是誠意真實的,但是后來由于離婚而婚姻關系解除。
3、婚姻關系成立時,夫妻關系是誠意真實的,并且婚姻關系延續至今。但是卻受到配偶的極度虐待;或者停止申請人的合法申請遞解出境會對申請者造成極端的苦難。
凡是基于以上情況提出的豁免申請,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支持該豁免申請符合移民局的規定和考量標準。比如,基于情況三提交豁免的申請者,最好出示警察局的報告、法院命令或者醫療報告來證明申請者受到了極端虐待。
在提交I-751申請時,完整的申請材料對您的轉正申請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。基本申請材料如下:完整填寫并簽字的I-751表格、臨時綠卡的復印件、夫婦兩人的護照復印件、申請費(支票)、證明婚姻關系真實性的材料。需要提醒的是:證明婚姻關系真實性的材料越多越好,所以申請人需提早積累相關證明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