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77條違反第四十二條、第四十四條第二項、第四十五條、 第四十七條、第四十八條、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 下罰金。
第78條
違反第十三條、第十七條、第二十六條、第五十條、第五^ 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,處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79條
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:
—、違反第七條、第九條第一項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、第二 條第一項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、第二 十五條、第二十八條第二項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 四條、第三十五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三十八條' 第三十九條、第四十條、第四H 條、第四十六條、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、第五十六條第一項、第五十九條、第六十五條第一 項、第六十六條、第六十七條、第六十八條、第七十條或第七 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。
二、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 整工作時間之命令者。
三、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 内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。
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,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;經處罰鍰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
第80條
拒絕、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•處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勞動基準法第81條
法人之代表人、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、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 員,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,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,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。
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,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,不在此限。
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•以行為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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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82條
本法所定之罰鍰,經主管機關催繳,仍不繳納時,得移送法院 強制執行。
第十二章附則
第83條
為協調勞資關係,促進勞資合作,提高工作效率,事業單位應 舉辦勞資會議。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,並報 行政院核定。
第84條
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其有關任(派)免、薪資、獎懲、退 休、撫卹及保險(含職業災害)等事項*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 定。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本法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第84-1條
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 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 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 七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。
一、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二、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三、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,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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